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共同性,但蚌埠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告诉大家票据行为又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四种特点:
1、要式性。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严格的要式行为,法律对每种票据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方式,如必须记载的事项和记载的位置等,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票据行为,只有具备了这些法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效力。比如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就是要求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和方法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这都体现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特征。
2、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受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这种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二是除票据系由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出于恶意而取得的持票人之外,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理由抗辩票据债务的承担。比如票据法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负有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无论出票人有无资金,或出票人是否在到期日将款项划入银行账户,都不影响承兑行为的效力,付款人不得以资金关系为借口,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这种规定体现的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依据,即使该文字记载与事实不符,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表示。即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和债务人的票据义务都是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来确定的,不能以票据上记载事项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改变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比如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就体现了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
4、独立性。票据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个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其中一个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比如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这些规定体现的就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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